水价信息
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宣传资料
1、调价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用水分类及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精神,以及合理补偿供水成本,推进我县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皖价商(2014)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征收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商(2015)66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过成本监审、听证会等一系列规定程序,并经2017年12月29日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并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2、用水分类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 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同价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0) 37号)要求,对现行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用水五类用水进行归并,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个类别。
3、城区自来水基本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1.40元/吨;非居民用水2.00元/吨;特种用水3.00元/吨(均含水资源费0.08元/吨,下同)。污水处理费、附加费等按相关文件执行。
4、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
第一级:每户年用水量216吨(月用水18吨)及以内的,执行程序最终核定的到户价格。
第二级:每户年用水量在216-300吨(月用水18-25吨)之间的,每吨到户水价为第一级的1.5倍。
第三级:每户年用水量在300吨(月用水25吨)以上的,每吨到户水价为第一级的3倍。
根据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结合毗邻区县的做法,对未实行“一户一表”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基本水价较第一级阶梯价格增加0.30元,即:基本水价1.70元/吨。
5、对低保、五保、特困户的优惠政策
对低保、五保和特困户,凭有效证件每户每月减免水费3吨,超过部分按新价格收取。
6、关于多人口家庭水量基数问题
每“户”住宅对应的户口簿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用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第一、第二级年用水量基数54吨(每月增加基数4.5吨),供水企业每两年核定一次。
7、实施时间
黟县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有关政策,从2018年3月1日(即从2018年4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8、其他事项
(1)考虑居民生活用水季节性差异,居民阶梯用水量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月度滚动使用。2018年4月1日-12月31日为一个计量周期。从2019年起,以一个年度为计量周期。新安装用水、变更用水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以按当月至年底时间为一个计量周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自来水厂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黟县国有自来水厂有限公司各类用水到户价格表

收费依据:
1.黟价 (2018)1号《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的批复》。
2.黟价(2017)13号《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由县住建委委托县自来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代征。
3、政办(2012)76号《关于印发<黟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黟价(2012)36 号《关于黟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城区居民以自来水厂水表数计征,每户每月5元,由县城管局委托县自来水厂代征。